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

(一)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;


(二)建造、翻建、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;


(三)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;


(四)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;


(五)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;

(六)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、物业服务费、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;


(七)离休、退休的;


(八)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
(九)出境定居的;


(十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(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);


(十一)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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